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汇丰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为: 被上诉人青岛汇丰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青岛海利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装卸服务费以及场地垫付费用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青岛海利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