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途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季星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途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经销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途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进货预付款1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途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507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途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75元,由被告广州市途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