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融资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 青岛鑫地辉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172元; 上述判决一至三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青岛市融资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泰翔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400元,被告***、***、***、青岛市融资担保信息园区有限公司、***、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泰翔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