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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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案涉事故予以支持赔偿的各类损失合计300054.6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36638.25元(权利人指定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胡集镇营业部;户名:***;账号:62×××43)。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2元,鉴定费3423.80元,合计4295.80元(原告***预缴4295.80元),由原告***负担95.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