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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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支公司 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 浙江精瑞工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41105.0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支公司赔偿232607.68元,***赔偿8497.38元。抵减***已经对***赔偿的36921.88元后,实际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支公司对***赔偿204183.18元,对***支付28424.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430元,***负担2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