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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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 德安速华运输有限公司 新干鹏瑞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中赔付原告***107121.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中赔付原告***91651.0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者险中赔付原告15470.8元; 四、原告***退回被告***垫付款15000元; 五、原告***退回被告新干鹏瑞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324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3元,由原告***负担571元,被告***负担2421元,被告新干鹏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