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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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464号 原告: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保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肖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肖尚松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