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0210.8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垫付款15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1元(已减半),由***承担50元,***承担611元,***应承担的部分***已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