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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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华天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武汉华天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支付货款477,461元;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武汉华天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3,873.05元; 四、驳回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3元(已减半收取),由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3元,武汉华天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4430元,鉴定费50,000元,由武汉华天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66元,由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6元,武汉华天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8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