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乐陵佩奇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乐陵佩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二、被告乐陵佩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合理费用支出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乐陵佩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被告乐陵佩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乐陵佩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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