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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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858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13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99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78元,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