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建信伟顺物资有限公司
青岛新中蓝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青岛新中蓝实业有限公司钢材款446187.7元,并承担以446187.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建信伟顺物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用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3元,减半收取3996.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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