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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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乐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欠款116,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截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的欠款利息30,368.8元;另以欠款11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律师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9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00元;反诉费用14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