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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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72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05693.31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3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5.18元,被告负担3244.82元,被告负担部分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