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津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达润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达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珠江五金商贸城 天津市达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达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珠江五金商贸城返还原告***2个月房屋租金8516.8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天津市达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珠江五金商贸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