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汪清县审美美容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25.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审美美容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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