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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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辉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534.79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534.7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9332.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088.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承担2569.00元,由被告***承担550.50元,由原告***承担550.50元。鉴定费3300.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各承担165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