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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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36号龙湖锦璘原著一期(龙湖安乐住宅楼)45号楼1902户房产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74.78元; 二、驳回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