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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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欠款4,352,371.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 如被上诉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96元,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100元,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7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28,103元,由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999元,由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