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518749.65元及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240.3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31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