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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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文昌市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612.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滞纳金257.456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2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