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负责人:李有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培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魏新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张增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青0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本金32334750元,并支付利息1278900元及截止2020年2月20日止的罚息305009.66元,复利31996.21元,律师费50000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利息、罚息实际付清日止的复利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118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因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158356.37元,其中缴纳执行费101361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38056995.37元。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青0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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