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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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沭阳县旭东木业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案涉事故予以支持赔偿的各类损失合计21996.5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1996.5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预缴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