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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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揭西县新塔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在粤V*****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李福云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在粤V*****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李福云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9438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公司应在粤V*****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款6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5.09元,由原告***负担1166.0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