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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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642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8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诉讼中鉴定费120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800元,上述原告***应负担的8200元鉴定费,可折抵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相应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