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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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恢1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大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长岭镇夹心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7275679L。 法定代表人:柏立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范佳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力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