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281民初5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河,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滕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昕,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河、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房提供其应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有备案资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8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143128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2020年10月25日起至房屋权属证书办妥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已竣工),隆成学府1幢1单元4层2号住宅一处,建筑面积84.08平方米,每平方米6100.00元,总金额512888.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同时交付了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己做房屋交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没有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期限做出时间约定,但是,从2016年5月25日(合同订立次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与合同订立时间己过4年零2个月,原告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原因是被告未能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应提交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等备案资料。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办,被告均口头承诺,一拖再拖。期间原告也随其他同期业主到政府上访过,也未能得到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90日内办好房屋权属登记备案。现被告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43128元(合同订立次日2016年5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己过4年零2个月,减3个月(90天)等于3年零11个月,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贷款1-5年的年基准利率是4.75%,逾期加50%,逾期利息应是7.125%。违约金是:己付购房款总额512888.00元乘以7.125%的年利息乘以3年零11个月等于143128元),被告的违约,使原告受到精神困扰,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瓦房店市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给付原告***、***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0095元(已履行完毕);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81元,由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苍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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