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亭沐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一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常跃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常跃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亭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62770元。 二、被告常州常跃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亭沐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162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一并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亭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3元,由被告常州常跃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