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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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4891号民民事判决; 二、金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金迪化工公司借款595万元,并按年利率6%向金迪化工公司支付利息(200万元自2009年8月27日起、100万元自2009年9月16日起、150万元自2009年10月19日起、100万元自2009年12月25日起、15万元自2010年8月30日、20万元自2010年8月30日起、10万元自2010年8月30日起计算利息)。 三、驳回金迪化工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金田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8367元,由金田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367元,由金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