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8920.64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分理处开户账号:32×××18-011422);

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2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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