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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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材料款1059566元及利息(以10595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中煤钢结构厂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25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向***给付材料代偿款120万元、欠付工程款73.8179万元及利息(以193.817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63元,由***负担4163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6元,由***负担1546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6元由***负担1546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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