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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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材料款1059566元及利息(以10595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中煤钢结构厂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25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向***给付材料代偿款120万元、欠付工程款73.8179万元及利息(以193.817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63元,由***负担4163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6元,由***负担1546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6元由***负担1546元,由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