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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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431.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70.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0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