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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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建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 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浙0303执1362号 被拘留人温州建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619024,龙湾区灵昆镇王相村 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温州建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宗义、邵应娇、徐日荣(2018)浙0303执136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温州建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