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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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904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负担12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鉴定费2232.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