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金涛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鸿晋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金嵩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金涛绿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金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97841.25元【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止,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计算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金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江西金涛绿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鸿晋贸易有限公司、南昌金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金涛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金涛绿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鸿晋贸易有限公司、南昌金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金涛绿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金涛投资有限公司、江西金涛绿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鸿晋贸易有限公司、南昌金嵩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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