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荣成市港工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通淼船舶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通淼船舶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港工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5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10月23日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荣成市港工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通淼船舶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荣成市港工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厦门通淼船舶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825元,原告荣成市港工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