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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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03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给付剩余工程款42909.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履行了剩余全部工程款42909.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03执恢2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3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