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玉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金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金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0%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西安玉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