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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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9622元及利息265347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0日,自2018年11月11日起以26096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台全自动OPP覆膜机、一台高速全自动糊折盒机、一台KEA高宝1050印刷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6841元,由原告负担5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6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