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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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4303.7元及利息(以14303.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东莞市天颂电子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天颂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