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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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三、由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4351.40元后,***、***新增的如下设施设备:钢结构厂棚(大)1个、钢结构厂棚(小)1个、吸尘棚1个、吸尘棚里面的小地坪、烟道(大、小)两个、烘干室1个、排潮风机及电机1台、搅拌启动柜1台、鄂破机1台、卷扬机5台、轨道4条[长28米(含基础、场坪)]、轨道1条[长31.6米、深度0.2米、壁高0.45米、基础0.4米(毛石混凝土)壁宽0.2米(含拖车道)]、轨道2条(长38米、宽1.8米、高0.6米)、空压机1台(规格型号BC1-0.67,生产厂家浙江博大实业有限公司)、照明灯3个,归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所有; 四、***、***向巫山县骡坪镇茶园矸石厂返还预存电费9624.73元(在巫山县骡坪镇茶园矸石厂向***、***退还的承包费中予以扣减); 五、驳回巫山县骡坪镇茶园矸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负担800元,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负担2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439元,由***、***负担16845元,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负担3594元;一审评估鉴定费20000元由***、***负担10000元,由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负担10000元,并由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1元,由***、***负担4131元,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