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普高工贸有限公司 南通市嘉轲经贸有限公司 南通市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普高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嘉轲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5%计算); 二、被告南通普高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嘉轲经贸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 三、被告南通市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通普高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通市嘉轲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080元,由被告南通普高工贸有限公司、南通市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