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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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锦康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锦康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5448元和美元400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锦康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395448元为基数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2月1日起以美元40072元为基数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0514元、保全费387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50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