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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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借款本金49375107.67元、利息1950865.37元、罚息3836445.87元、复利190396.27元,合计55352815.18元。 (上述债务执行时应扣除通过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已受清偿的部分)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64元,由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