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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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40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40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对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负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可向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878元,由上诉人***承担7843元,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03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对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上诉人***已预交了31222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多收的4344元,其余款项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上诉人***);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费用,上诉人***已预交,法院不予退回,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爱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8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