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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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润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租赁保证金494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942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润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