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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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8632.34元,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利息共20386.07元,自2020年2月21日始至偿清本金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原告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蕉岭县************产的抵押*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8785.2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9285.2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的8785.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缴纳案件受理费8785.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