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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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通盛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29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通盛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株洲通盛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嘉执字第287号,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株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书的确认及株洲通盛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株洲通盛运输贸易有限公司4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交纳25000元,剩余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14)株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吉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岳贤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