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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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天生好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销售框架协议》及《报价单》等附属协议; 二、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36010.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348633元自2019年12月28日起算,752613.74元自2020年1月8日起算,134764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算,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0000元; 四、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六、***、***、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4元,由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