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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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贷款本金86万元及利息、罚息90,173.48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9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8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株洲市石峰区金龙建筑器材租赁行、株洲市荷塘区旭阳建筑材料租赁部、***、***、***、***、***、***、***、***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对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行所有的钢架管70万米、扣件35万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2元,减半收取6,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1元,由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行、株洲市石峰区胡海建筑器材租赁行、株洲市石峰区金龙建筑器材租赁行、株洲市荷塘区旭阳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